中国国际摄影家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协会2015年8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注册(机构登记证号:65109928-000-08-15-A),全称为《中国国际摄影家协会》,是一个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的国际性摄影组织,英文名为CHINA INTERNATIONAL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,英文缩写为CIPA,官方语言为中文。
第二条 中国国际摄影家协会是全球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自愿加入、自筹资金,用于自身发展和摄影艺术事业繁荣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中国国际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:坚持贴近实际、贴近生活、贴近群众的原则,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,活跃会员文化生活,提高艺术欣赏与创作水平,团结世界各地的摄影家、摄影工作者及爱好者,积极为国际摄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。
第四条 协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以及相关国际法的约束,公开合法开展活动。
第二章 任务
第五条 坚持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,组织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进行艺术创作,开展联络、协调、服务工作,发挥组织、引导和维权作用;通过组织学习、深入生活、摄影创作、摄影评奖、成果展示、理论研究、学术讨论、书刊出版、调查研究、人才培训、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,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。
第六条 协会重视专业摄影队伍建设,认真组织摄影艺术展览、比赛、评奖和出版活动;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,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,满足人民群众对摄影艺术的精神需求,为社会培养摄影人才。
第七条 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。
第八条 协会根据国际、国内的法律和有关规定,积极发展摄影产业,努力增强协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 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。
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:推选协会代表大会代表,参加协会活动,介绍其会员加入协会,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、建议。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
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: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,完成协会交付的任务,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。
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:凡年满18周岁,赞成协会《章程》,自愿从事摄影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,在摄影艺术上有一定成绩的并具有独立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自然人,均可申请入会。
第十三条 凡自愿加入协会的申请人,须在中国国际摄影家协会网(http://www.sychina.net)详实填写《中国国际摄影家协会入会申请表》,按要求提交入会作品,经协会审批通过后,即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四条 协会对新会员的审批原则上一个月一次。
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1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有权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理事会并享有表决权;
2、有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、批评和提出建议;
3、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4、会员资格终生制。会员有退会的自由,但需本人提出申请(退会不退会费);
5、会员的正当、合法权益应受到协会的保护。
第十六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
1、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,响应协会号召,积极参加协会活动;
2、接受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;
3、缴纳会费。
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,经协会主席团讨论通过,其会员资格自动中止。
1、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;
2、因严重违法乱纪,在公众中造成恶劣影响;
3、违反协会章程,损毁协会荣誉,滥用协会称谓,实行欺诈行为。
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,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。
1、因犯罪被执行死刑;
2、去世;
3、申请退会获批准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代行权力,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管理,主席团、理事会在协会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。理事会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,由秘书处召集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,可以召集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,选举主席一人,副主席若干人;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;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,由正、副主席提议不定期召集。
第二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,可聘请名誉主席、顾问若干名。
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发展需要,可在中国及世界各地设立分会或联络站。
第五章 经费
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、用途
来源:
1、接受国内外企业、单位、个人的捐赠或赞助;
2、组织会员开展有偿社会服务;
3、培训、咨询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;
4、会员会费。
支出:
会员定期培训、组织摄影采风活动、协会日常管理、协会召开会议费用的支出等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《章程》由中国国际摄影家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七条 协会如解散,由理事会确定人选组成工作小组处理善后事宜。
中国国际摄影家协会
2015年8月8日